一、《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学校(或老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三、《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四、《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
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
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
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讼。
报这个甩给你们老师,让他收敛一点。
祝顺利,欢迎采纳,谢谢
您好!老师的行为属于索贿,请您直接向教育局举报。谢谢阅读!
间接性勒索 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首先你要去录音 故意去套老师话 就问他 老师 是不是我给你100就能把手机还给我 录音成功后去举报
滥用职权 让你家长去要
应该是勒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