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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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不是消灭犯罪火种那么简单,本来执法对象是没有犯罪意图的,可正是钓鱼执法者的引诱行为才触犯了法律。而且执法者并不是出于预防犯罪的目的才采取这种行为的,而是因为利益的驱动。钓鱼执法不同于我们所知晓的警方卧底行为,卧底是为了获取犯罪证据二采取的一种行为,并不是出于引诱犯罪的目的。
凡事有好有坏,对于钓鱼执法,个人认为没有所谓公知大众指责的那么坏。我认为叫主动执法更合适,就像雷洋案一样,并没有警察去请雷洋来嫖娼,警察提供了条件,他如果不想或者从来都不嫖,绝对不会被抓。钓鱼愿者上钩,上钩的都是平时想而无条件的,绝对是社会隐患,调出来没什么不好。身正不怕影子斜,那些诛口笔伐的,要么根本不懂瞎起哄,要么就是做贼心虚
引导犯罪当然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