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在税务上是不可以的,但是一般小公司为了避税,也有这样操作的
根据我国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之间的结算款项应通过银行统一办理,禁止用现金结算。但每一元都通用银行结算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方便零星开支,为企业各部门设立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金额固定,实行先领后报,用后实报实销,同时按实际支出数足备用金,这种方法也称为定额预付法。
在我国会计核算中,备用金一般作为其他应收款,而不作为现金。
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
2.支付职工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以及各种劳保、福利,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4.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5.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经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