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改增前,根据相关规定,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增值税。 但是自14年1月邮政部门营改增后,邮政部门也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