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已经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视为同居,不承认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对没有登记的,也就是没有取得结婚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般而言,婚姻登记为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也就是楼主所说的有结婚证才算是合法的夫妻.因为不登记是没有所谓的结婚证的.当然如果是登记了,但结婚证丢失了并不会影响婚姻关系的效力,当事人所需要做的只是补办一个婚姻证.
有一般必然也有例外.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的事实婚姻,一味的强调其非法性而不加以保护是不合情理的.尤其是在婚姻法生效以前就已经存在了的”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是指两人虽无形式上的要件,但符合了实质上的要件,以夫妻名义公开一起生活,简单说没有结婚证也一起生活,彼此间互称亲爱的,别人也说两口子的事实),所以法律就想到了一个办法,就是司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只要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就可以追朔到其符合实质要件时起,一般是指一起生活时,而不是从补办婚姻登记时起.也就是说,即使以前没办婚姻登记,但只要补办了,那么也认为那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也视为共同财产.但要注意一个前提——那就是一定要补办婚姻登记。
不管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领了结婚证才能算是法律上认可的合法夫妻。目前婚姻法已不认可事实婚姻.
不管在哪里都是要领结婚证才算合法夫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