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只区分有责和无责两种赔付标准。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你方的医药费对方交强险先在10000内全赔你,另外10000由于你的次责,所以你自己出3000,对方出7000。
双方车损,2000+2000由各自己交强险赔。
剩余21000元,由于你是次责,你出30%,6300元,剩余的由对方出。
请下载参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