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不能解除血缘关系,也就是不能解除父女关系,你对他仍然有赡养义务,但这是法律上的规定,若他不要你养,你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他不告你,那就可以了 ,做公证也不行的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任意放弃,它不以子女是否与父母订立某种协议为前提,子女也不得以订立了不赡养协议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
所以做公证是行不通的
若他不要你养,你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他不告你,那就可以了,如果父亲自己有能力的话到不要紧,但若父亲没有能力,个人建议还是需要履行赡养义务,要知道我们有一天也会老去的
亲生父女关系是无法通过法律的方式断绝的,因为这是事实关系,不是其它的法律关系可以说通过协议、公证这类法律行业来解除。即使双方写了一个合同,说从今天起,我们断绝亲生父女关系,这个合同也是因为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而无效的。
相反,养子女、继子女关系,则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如果真有断绝亲子关系的法律程序的话,那就是14岁以下儿童被他人收养了,那么这时候,法律上认为他同亲生的父母及亲属的关系解除了,这时也不是绝对的断绝,因为如果对方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未成年又会自行恢复,成年的则要依他的自已的意愿而恢复。
父女之间一般牵涉到一些法定的扶养、赡养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东西除非权利人不主张,不然他就会存在。只要是未成年子女、或无生活能力子女,高中及以下学习的子女,父亲得负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义务是必需的。
同样如果老年人老无所依,无生活来源、无自理能力子女也是必须要负担生活、医疗费用的;只要子女、父亲要钱,就必须给。当然,这种负担也是力所能及的范围。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父女关系是无法解除的,
只要父母生了你,你就永远是父母的孩子,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父女关系是血缘关系, 不可能断绝双方关系,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除。
法律不能断绝血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