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一部分人不能献血,献血的时候头晕是怎么回事呢?

2024-12-25 14:20:4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献血者是有要求的。首先是年龄18到55岁,这是中国的规定,其次还有体重,女生45公斤以上,男生50公斤以上,其次就是健康状况,近期没有生病吃抗生素等,还有没有其他重大生病历史等的。
献血时头晕可能是因为血液供应不足,或没有吃饭等,有轻微的事正常的。
呵呵,我自己也献过血同时也是一名志愿服务者,希望对你有帮助

回答2:

这个和你的身体健康是否有关啊,比如你有乙肝之类的传染病等,肯定是不能鲜血的,就是别人不要,头晕是因为本身身体就有些贫血,献多就会出现大脑供血不足,就会头晕。

回答3:

晕血是指病人由于见到血液而产生的晕厥现象,主要表现为头晕,恶心,目眩,心悸,继而面色苍白,出冷汗,四肢厥冷,血压降低,脉搏细弱,甚至突然意识丧失。应首先将患者平卧,喂饮温开水或糖水,休息10-15分钟,一般可以恢复,必要时需给予药物抢救治疗。   
晕血症又叫“血液恐怖症”,是一种特殊处境中的精神障碍,此症与怕见蛇、怕见毛毛虫的“物体恐怖”,以及怕见陌生人、怕见异性的“交际恐怖”同属恐怖症,与胆小无必然联系。晕血症与晕车晕船也不同,前者与恐高症类似,是心理问题;后者是内耳平衡器官的生理问题。虽然目前尚未弄清晕血症的发病原因,但这种精神障碍肯定不是俗称“神经病”的那一类精神病。除了不能见血以外,晕血者与常人无异。   
患晕血症者,轻者见血就感到恐怖、恶心;重者会失去知觉。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患者的工作和生活。但是晕血症不是不治之症,此症若经过“脱敏”治疗(在心理医生指导下反复、逐步地由弱变强地见血),即可以治愈。

回答4: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一、总则   1.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检验,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2.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健康情况征询表"(见附表)。   4.非固定点献血者只进行体格检查和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见附表)。   5.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二、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1.年龄:18-55周岁。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脉压差:≥30mmHg。   4.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1.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小于等于25。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   6.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酶标法:阴性。   7.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复检上述1、3、4、5、6、7项。   9.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报告为准)。   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四、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例: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6.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7.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1.性病、麻疯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病症、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钓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本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1993年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书"(卫医发[1993]第2号)的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添加:   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回答5:

(1)性病、麻风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寻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寻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疾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肤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上述人群不能献血。还有:献血年龄:我国大陆地区规定18-55周岁(男、女);香港特区规定16岁以上,只有年龄下限,而无年龄上限;两次献血间隔时间:我国大陆地区规定不低于六个月。
头晕大多因为低血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