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般的证据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而新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外提供。如果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不被采纳,可能致裁判明显不公,所以就要视为新的证据,意思是可以在举证期限外提供,可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