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因此,滞纳金只有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只补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其他情形一律加收滞纳金,包括因“不懂税法而晚缴了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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