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怎样确定收入

财务人员怎样确定收入
2025-02-23 1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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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间: (国税函〔2008〕875号)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国税函〔2008〕875号)

  (二)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条例16条)

  生物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有生命的动植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对另一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而进行的投资,其主要是股权投资,其收益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以投资额为限分享企业的盈利并承担企业的损失。

  (五)利息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而进行的投资,如购买国债、企业债券等。

  (六)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回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条例22条)

  二、收入确认的特殊规定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23条)

  2.对于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收入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23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提供劳务,但不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2)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可暂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但也不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得到补偿时,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作为损失扣除。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答2:

以出纳单据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