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应该向被撞伤的球员赔偿,问题在于你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你在比赛过程中是否存在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或故意违反规则的行为。如果你存在上述问题,你就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于你是代表单位在参加比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此而发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你所在的单位承担。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那么,在进行任何体育活动时,都具有潜在的人身危险性,都有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能,在体育活动中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这应当在参与者的意料之中。所以,遵守运动规则造成正当人身损害的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足球运动更是如此。但由于被撞伤的球员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其为工伤。
你好,可以参考一下。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今年5月20日,在房山某中学组织的一场足球比赛中,足球直飞球门,门将张彬扑上前抱球倒地,但被随后赶到的对方前锋李黎补射的一脚踢中腹部,导致“腹部损伤、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医院为张彬做了脾切除及脾移植手术。经有关部门鉴定,张彬为7级伤残。张彬家长要求学校及李黎支付9万元伤残补助费。协商未果,张彬告到法院讨说法。房山法院作出调解,学校与李黎的家长赔偿守门员医疗费及伤残补助共计8.6万元。
法院认为,张彬、李黎是初二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校学习、活动期间,学校负有一定监护职责。学校组织足球比赛,在制订比赛规则并要求学生遵守时,还应预见比赛中可能发生队员受伤情况,学校虽采取了措施尽力避免意外,但若出现意外,推定学校负有过错。李黎在比赛中应当而且能够意识到守门员抱住足球后,仍起脚去踢可能踢伤守门员。李黎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张彬的伤害,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是自己在外面踢野球弄伤的可以找他进行赔偿,如果是有组织的就可以找组织方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