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的案例。

2024-11-24 0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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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申诉人:张某,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街道2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37岁,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女,北京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40岁,北京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某,女,52岁,北京某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

  申诉人张某诉被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辞退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本人于97年6月13日到被诉人处上班,从事维修和空调制冷工作。到今年7月11日,工作了3年零1个月。98年1月25日至2000年1月25日连续签了两年合同,98年7月份公司让我把档案调来转为正式员工。今年7月11日,人事部张经理找我说:“公司人员有变动,我通知你,你在公司的工作今天就结束了,大病、养老保险给你上到7月底。业绩扣的5%、10%,我和薛副总量给你争取”。我说:“我是正式工,公司辞我应提前30天通知我,按合同公司应给我补偿金。”她说:“今年公司没同你签合同不存在通知和补偿问题。”我对她讲:“2、3月份我两次问你什么时候签合同”。她说:“你是正式工,你着什么急,到时让你头一个签”。2—4月份公司考核扣了5%(按去年合同),5月份加扣10%,合同没签是公司的问题,现已说明有事实的劳动合同,你作不了主,我找薛去。我给薛总打电话,他说“过几天抽时间再谈”。7月24日我到劳动仲裁咨询后,找薛总谈了补偿问题。26日我约张经理和薛总又谈了补偿问题,两次都没结果,我要求他们将补偿问题转告老板,等下一次进一步协商,至今没给我答复,协商再也无法进行时,我只有申请仲裁。现要求被诉人:1、支付经济补偿金4个月工资4000元;2、额外经济补偿金2个月工资2000元;3、违约通知金1个月工资1000元;4、2000年6月26日至7月11日工资500元;5、2000年1月至6月18日十个加班费450元;6、考核所扣的3个月5%,2个月10%,共计350元;7、大病、养老、失业保险上到2000年8月底;8、支付13天年假工资579元;9、37个月医疗补助费740元;10、住房公积金3480元;11、支付3个月医疗补助费3000元。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所诉与事实不符,实际上申诉人因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等原因屡教不改,由公司辞退。申诉人在工作期间经常喝酒,甚至因为喝酒影响工作。六月十六日中午,申诉人又随空调维修单位人员杜先生喝酒,喝醉后大发牢骚,主管薛志强对申诉人给予了批评。当时在场人员也对申诉人进行了劝解。六月十八日申诉人值班,又在值班室内喝酒吸烟,下午3点钟左右,被诉人恰好进来检查工作,发现值班室内烟雾弥漫,故责问申诉人为何在地下值班室内吸烟,申诉人不但矢口否认且狡辩说在被诉人进来时未吸烟。被诉人根据公司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了处罚,主管薛志强也找申诉人谈话,望申诉人吸取教训,但申诉人仍然狡辩;“我上午吸烟了,可当被诉人进来时没吸”。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拒不承认错误。无奈被诉人为严肃纪律,并根据申诉人的一贯表现及《员工守则》规定辞退了申诉人。以上所述只反映了申诉人表现的一个侧面,申诉人又是如何对待其工作的呢?申诉人是97年6月13日经人介绍到公司做杂工的,经过被诉人两年的培养。99年夏季申诉人开始负责中央空调的运行。也就是从这时开始,申诉人听不进意见,我行我素。按规定每年11月初之前应对楼层的新风机进行保温,可申诉人迟迟不做,至99年12月19日,造成新风机盘管冻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千元。为此,被诉人对申诉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予以了处罚。2000年5月中旬,由于申诉人平时对冷水机组未做详细检查,造成制动开关接线松动,事故停机近3个小时,给公司业务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就在申诉人被辞退的7月下旬,才经申诉人维修过的空调水泵电机轴承突然破碎,经维修人员初步分析,是申诉人擅自将轴承的密封圈撬开加油所致。同时,申诉人在日常的检查维修工作也未尽职尽责。另外,申诉人今年曾多次嫌收入低,表示要更换工作,加之申诉人的一贯工作表现,被诉人今年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也从未许诺和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以便考查申诉人的表现是否改进。但被诉人仍然履行其职责,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至于加班,根据公司规定加班必须经过主管签字,且申诉人的加班已经以倒休的形式予以了补偿。同时,被诉人制订的业绩考核制度,是有考核标准的。根据考核规定,有严重违章行为的员工,将没有资格获得业绩考核奖金。综上所述,被诉人是因申诉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拒不承认错误且工作极不负责任,最终导致被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得不辞退申诉人。

  经查:申诉人原工作单位为北京市第一铜管厂。1997年6月13日申诉人张某经人介绍进入被诉人处工作。1998年1月2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又续签一年劳动合同至2000年1月26日。申诉人的工作岗位为空调工,月工资为1000元,每月实发950元,年底业绩考核报酬部分为600元。98年7月申诉人将其档案调入被诉人处存档。2000年6月18日被诉人处负责人进入地下值班室检查工作,发现值班室内有烟雾,遂质问申诉人等二人。申诉人告知被诉人其本人没有吸烟,其余二人均表示确实有吸烟行为,并在各自的《违章通知单》上签字确认。被诉人认为申诉人系烟民,不可能当天下午其没有吸烟,于是被诉人同样向申诉人下发《违章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申诉人的违章程度为较严重行政违章。对此通知单,申诉人不予签字确认。据此,被诉人于2000年7月11日根据《员工守则》第四章第一部分第三条第19款规定及本章第四部分第二条之规定决定辞退申诉人。申诉人自即日起不再继续上班。

  另查,被诉人未予支付申诉人自2000年6月26日至7月11日工资707元;申诉人在2000年6月17、18两日为休息日加班,被诉人未予支付加班费;被诉人根据公司规定自2000年2月至4月每月扣除申诉人月工资的5%作为年底考核后发放工资报酬部分,自5月起变更为每月扣除10%作为年底考核发放工资报酬部分直至6月份为止;被诉人已为申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直至2000年7月底;被诉人已按月以工资形式发放了申诉人每月20元的医疗补助费。申诉人的第5项申诉请求中所要求被诉人应支付其自2000年1月至6月9日期间加班费的申诉请求及第8项申诉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以上事实有当庭笔录、劳动合同、员工守则、违章通知单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本委认为: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自其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其所规定的权利,履行其所约定的义务。2000年1月25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被诉人未对此劳动合同予以终止也未续订,此行为实为不当。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之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据此,本委视为双方当事人续订劳动合同。2000年6月18日被诉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值班室内有烟雾,并对在场三人进行询问后,除申诉人外其余两人均承认在地下值班室吸烟的事实,并在被诉人向其下发的《违章通知单》上签字确认。被诉人以申诉人是烟民为由认定申诉人当时肯定也在吸烟,属违章行为,遂向其下发《违章通知单》。对此通知单,申诉人以本人当时并未抽烟为由拒绝签收。被诉人又据此情况认为申诉人严重行政违章,并根据《员工守则》第四章第四部分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诉人予以辞退。同年7月11日被诉人向申诉人下发离职备忘。对上述情况,本委认为,被诉人并未向本庭提供申诉人6月18日在地下值班室当场吸烟的相关证明材料,仅凭申诉人是烟民就认定申诉人一定会在该场所吸烟,并据此认定遂向申诉人下发《违章通知单》,并在申诉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下,认定申诉人系严重行政违章并予以辞退,此行为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撤消被诉人辞退申诉人决定。鉴于申诉人张某已无继续维系原劳动关系的意愿,本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4、28条之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4000元。同时,作为用工单位而言,申诉人在2000年6月18日至7月11日期间已为其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法》第46、50条之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申诉人此期间相应工资707元。对于申诉人的第6项申诉请求,本委认为,既然申诉人已无继续维系该劳动关系之意愿,本委业已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诉人理应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支付申诉人按月所扣的年底考核费用450元。申诉人于2000年8月9日向本委提出申诉,截止到今年6月9日止,申诉人共有加班两次,分别是6月18日、19日均系休息日加班,被诉人未予支付相应加班工资,此行为不妥,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2款之规定,被诉人应当按日工资200%的比例予以支付申诉人此两天的加班工资176.74元。2000年6月9日前申诉人所要求的加班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另,根据被诉人处工资发放规定,申诉人第8项申诉请求中所要求的每月20元医疗补助费已随申诉人本人月工资发放其个人收悉,对此项申诉请求,本委予以驳回。申诉人的第3、7、11项申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诉人的第9项申诉请求不属本委受理范围,本委予以驳回。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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