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单位的由单位发放,因历史原因单位不存在的,由政府财政统筹发放。
一、全国各地政策可能会略有不同。
以山东省为例,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由此可定,企业为法定兑现的主体。
二、原单位不存在的职工,尚未领取的。
1、正常运转企业。正常运转市属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经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市属企业不按规定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退休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2、困难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在企业改制破产资金中垫付,待企业改制、破产时一并清算。
3、进入改制、破产程序企业。改制、破产期间及之前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按照企业改制、破产有关规定,一次性养老补助在改制破产清算费用中依序清偿,按规定兑现。
4、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终结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财政统筹解决;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由新单位负责兑现。
三、对于社会上退休的职工
还存在一个资格确认和补助发放的次序问题。这个各地的具体操作不尽相同,补助的发放也有个时间的问题。
根据具体情况有三种支付渠道: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