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布,云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经云南省政府同意,云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540元/月调整为68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区由原480元/月调整为61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辖各县、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玉龙县及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区由原420元/月调整为520元/月,适用于其他各县。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5元/小时调整为7元/小时;二类区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6元/小时;三类区由原3.9元/小时调整为5元/小时。 据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8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