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福利分房的法律一般都是地方条例(如果可以,请lz告知省份,如果到达市级更好),在我印象里,现行的国家法律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多规定,如果哪位知道,请不吝赐教。
下面是帮lz分析案情:
老式福利分房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
房屋的居住权并不因为户主和非户主而有所区别,所以你是绝对有居住权的。但是居住权是否与所有权相抵触,就要看当地的法令了。但是在我看来,似乎是不能。
新式福利分房(也就是集资建房)现在正在解封,这种分房是产权落到每家的,具体分给谁,没有规定,如果单位有内部规定,如果与法律不抵触应当依据内部规定,你说的“为了完善新房的产权,我兄弟就必须退了现在这套旧房子”应该就是这个意思吧?
但是退房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你的居住权这点有待考究。如果退房后你没有地方居住,是可以对退房的行为提出异议的。
首先要明确一点,是否户主和是否享有居住权完全是两回事情.
按照LZ的情况,你的户口在这套老房子里面,而且又是长期实际居住的,完全符合法院认定享有居住权的条件.
按LZ说的,现在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是你兄弟,再结合长期以来由其交纳房屋的租赁使用费用,所以在法院确认的时候,可能会确认你居住权的分额相对比你兄弟的分额少一些.
对于LZ说的"为了完善新房的产权,我兄弟就必须退了现在这套旧房子",我不是很理解具体什么意思.而且如果你对这套房屋享有居住权导致你兄弟单位不能收掉这套房屋,是否会对新房子产权的完整性有影响,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但LZ对这套房屋享有居住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可以通过去法院进行民事确权诉讼得到确认.
至于法律条文,主要是<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职工从单位分配的公房,在通过房改售房买断房屋产权前,通常只有居住和使用权,产权依然归单位。如果你不是该单位职工,在你父亲去世后,你是否继续享有该房的居住使用权,单位的意见将显得很重要,单位享受决定权。
如果户主是写的你兄弟的名字的话,在一定程度上这房子就不能算是你的,但是如果你兄弟能过户给你的话,你就有了房子的使用权和居住权!但是现在你并不具有此项权利!
你有这套房屋的居住权
单位不能回收此房屋。
因为是福利住房,单位给了,房产证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