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因为甲乙均为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借款合同自交付所借款项时生效。本案中,乙在实际出借款项前反悔,合同并未生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若乙为银行,则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订立时生效,乙未按期向甲提供贷款的,甲可以起诉乙,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若甲为公司,则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一词并未见于正式的法律之中,而是出现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司法解释之中。一般来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参照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执行,也应当属于实践合同,即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3、不能。因为合同还未生效,所以甲不能起诉甲,也不能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同第1点。
如有疑问,可补充。
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纵横法律网 赵天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