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基站建设需要到环保部门批准。
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的检查。
(一)总功率超过200千瓦的电视发射塔;
(二)广播电台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电台;
(三)跨省行政区域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电磁辐射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建设项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初步审批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审批不收费。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经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授权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利环境影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选址申请和认定:需要设置移动基站的,应当符合年度设置计划,并在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移动基站设置申请时,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所编制的移动基站设置方案。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发给移动基站选址认定书。设置独立移动基站铁塔和机房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设置移动基站的通知: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基站的,应当在建站前15天,持移动基站选址认定书,通知相关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设置移动基站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经营者应当将移动基站设置情况报移动基站所在地区、县规划和建设部门备案。
3.移动基站使用费: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基站的,应当向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基站机房的购买费或者租赁费用,由经营者与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确定。
4.移动基站天线设置补偿协议和使用费管理: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基站天线的,应当与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按照使用费的标准,签订移动基站天线设置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使用费。
这个是移动公司自己建,不分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