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年2月26日入职 一直没签劳动合同。2011年3月16提交的仲裁申请。并于2011年3月30日被受理。

2024-12-16 0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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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双倍工资的时效的起算确定存在争议,具体是适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还是“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目前不同的仲裁和法院也有着完全不同的裁决。
根据你的情况,2010年2月26日入职,一直未签劳动合同,那么自2010年3月26日起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2010年3月26日至4月25日的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当从2010年4月26日起算一年,所以2011年3月16日提出的申请,无论是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都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之后月份的双倍工资自然也未超过诉讼时效。
2、关于8月份公司要求你补签劳动合同,由于8月份时公司提出补签,但是你拒签,若法院认为8月份之后未签劳动合同,并非公司原因造成,而是你的原因造成,2010年8月之后的双倍工资不排除不被支持的可能。
3、若仲裁裁决你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回答2:

没有超过仲裁时效。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回答3:

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