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能胜任本岗工作要求,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如果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方可行使解除权,提前30天通知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其应先对您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其在未对你培训或调岗的情况下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公司应向你支付赔偿金。你可以就上述争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即使你真的不能胜任工作,且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准备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仍然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并没有对你进行过培训或调整过工作岗位,就直接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不能胜任工作”是需要证据证明的,否则就是违法解除,你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经济赔偿。(仲裁是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