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法的案例,有没有人可以分析一下。

2025-02-27 08: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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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个人认为这个应该是不予受理,因为被告不适格,法院无权自行变更被告,记住,司法权是被动的原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审理与判决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这个解释在最后作了宽限规定,似乎我的答案也不是很完全,但是只有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才会驳回起诉。

  您的意思是法院在受理时所作的只是形式审查,但是形式审查不可以阻却适格审查,也就是说,形式审查之中是要求是格审查的;另外行政诉讼涉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限规制,这也是其不同于其他两类诉讼之处,这就要求在司法审查行政时,要慎之又慎,否则会出现司法权侵害行政权。
  还有如果真得如您所说的“貌似被告”存在,那么就会对我国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欢迎继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