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因此,消防部门出具的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属于火灾原因无法查清的一类。
即使未过申请重新认定的期限,估计消防部门也不太可能给其他结论。
你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因为你公司火灾原因还有不排除用火不慎、雷击、外来火种、静电等
原因,也不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当然也未认定为人为放火。既然为确定为放火,当然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不能以可能为由进行理赔抗辩
直接打保险诉讼就行了 他们会和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