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方式:
1、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
2、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发展党员要求:
一是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要求。
二是体现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总结实践经验,把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吸收进来。
五是强化党组织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六是注重务实管用,既增加相关规定,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反程序,不按要求操作,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从重处理。
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接收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
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是无效的,可以重新组织实施。
如果仍不能得到纠正,那可以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