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提问者的要求,对所谓“非应税项目”作进一步的解释: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原来购买的货物(例如原材料),它是主要用来生产应税产品,可以计算销项税额的,如果改变了用途,比如你把该材料用于修建仓库,你把该材料用来馈赠他人或者用来投资,或是把该材料用于对外销售,或是用该材料对外搞捐赠于福利事业等,都属于非应税项目,当你购进时把进项税抵扣了,发生上述业务时,就要把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就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了。现举个实例说明:假如把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50,000元用作对外短缺投资,这会计处理为:借:短期投资58,500
贷:原材料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50,000*17%)
以上特此回答。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有很多,但是,不是都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