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送管辖以一次为限。本案就是市中区认为此案不属自己管辖,遂将案件移送沙河区法院处理。这个是合法的(尽管沙河也是无管辖权的,但是市中区法院的移送是可以的)。以后所有的再次移送的,都是不合法的。民诉法规定是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归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不得再行移送。2.其实是很简单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湖北X县管辖。你没说清楚本案中双方是否由经常居住地,只好按照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的原则的确定管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