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 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 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判:
(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
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
3、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
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
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车辆具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
(三)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应当确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十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确定为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手势通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逆行或者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隔离设施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二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确定为同等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事故中具有过错行为,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确定为次要责任。
无证无照机动车不准上路,自己查道路交通安全法,6000元便宜你了,如果构成伤残,你还要赔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就要三万五千元左右了,以后不要无证无照驾驶了,那是违法行为,别想不通了。赶快上牌照领驾驶证,再交强险吧,出了事你赔不了多少钱!
请交警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