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的有以下11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4.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5.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
7.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8.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
9.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10.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11.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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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由《刑法修正案》第7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都有构成商业受贿罪的可能。对此,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163条(商业受贿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七、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理解★
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受贿罪,并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被动收受他人财物的,则还必须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数额较大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按照商业受贿罪定罪处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同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述所规定的行为的,由于其主体身份不同于商业受贿罪所规定的主体,因此,要依照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数额较大”是指受贿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
有单位受贿罪 受贿罪等相应的罪名。
在现行的《刑法》中没有"商业受贿罪"的罪名,涉及2015年修订的《刑法》中规定的贿赂犯罪的有以下11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4.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5.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
7.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8.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
9.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10.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11.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