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的法律问题

2024-12-14 17: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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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这份合同的停车费规定合法吗?(我要求物业公司出示物价部门关于停车费用收取的文件,他们不能提供)
回答: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该经过业主大会通过。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关于(地面)停车费 的分成比例应该经过业主大会通过(至少应该经过业主代表大会商议过)。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决定应该经过全体业主投票权2/3以上同意。
在没有业主大会决议的情况下,有关收费标准和分成比例可以参照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

2: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签订的合同能代表每个业主吗?(我都不知道合同内容签的当时,也没有任何人给我任何说明)
回答: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应该经过全体业主投票权2/3以上同意。业主大会表决应该符合业主大会会议程序的规定,具体参考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当地地方规定。
个人业主不知道合同内容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但是如果多数业主不知道,或者不赞同,可以追究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责任。

3:这合同的停车问题和《物权法》违背吗?
回答: 《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本案中的停车问题不涉及到《物权法》的内容,因为《物权法》不对实施前的行为发生效力,具体需要等物权法的实施细则规定。
如果业主委员会违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也是无效的。业主大会可以追究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当然不考虑物权法的实施日期的话,业主委员会违背业主意愿擅自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是违背了物权法关于建筑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追究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责任。

4:上面合同上说甲,乙双方各百分之五十是什么意思?
回答:具体可以向业主委员会书面咨询,要求业主委员会给予解答,业主委员会有这个义务。业主委员会拒绝回答和解释的,业主可以起诉要求业主委员会解释,甚至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
按照一般理解,甲乙双方各50%是指停车收费金额的50%属于业主委员会,50%属于物业服务企业。也可能是停车收费扣除税费甚至管理成本后的净收益的50%分别属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这里就可能产生歧义。
按照上海的有关规定,地面停车费的25%属于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税费和管理成本的支出,75%作为业主大会的收益,纳入维修基金帐户或者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需要。

问题补充:1:当时物业委员会成立时,并未发书面通知给我,这样成立的物业委员会合乎条件吗?他代表业主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回答: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应该按照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当地规定的程序来办理。未经合法程序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撤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也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20%以上业主签名可以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甚至要求物业管理部门撤消对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备案。

2:物业公司不能出示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我可以拒绝交付停车费吗?
回答:可以。但是应该到物价部门去查询一下,有无备案或者批准。

3:如果小区要在收停车费,要向那些部门申请,要出示什么文件给被收取人?
回答:业主大会成立后,主要是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物业服务合同需要到物价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有关文件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查询,业主也可以直接向主管部门查询,或者投诉。

回答者:业主咨询专家——刘生敏021-29599438

回答2:

1.停车收费的前提是车位的所有权归物业.

车位的所有权有合同约定,依合同;无合同,归业主.

关于收费的具体数额,物业应出示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

2.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签的合同是否能代表每位业主,要看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情况.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力的.

就像全国人大不可能天天开会,事无巨细都由大会决定.
日常事物就由人大常委会做了.

不过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情况应该公开,比如贴个公告.

3.至于和<物权法>违不违背,要分清前提,这里不能一概而论.

4.甲,乙各五十,说实话,让人懵得很.可能指对车位的所有权.

补充回答:物业委员会成立时,并未发书面通知给您,您如此表诉是不是说以其他形式通知您了呢?

当然,一个机构的运作,最好是有书面的文件,但在现时代的中国,大家的民主意识还是很有限的.

物业委员会在中国也是个很新的东西,大家摸着石头过河,开始的时候难免做得不是那么好,您说呢?

所以大致上它还是能代表业主的.

最后,向您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所表现出的问题意识,关心民主进程的精神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