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可以没有残值率,但是要报请税务机关备案。
提完折旧以后,就属于已提足折旧但是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该固定资产未被处置之前,无需做任何账务处理。等到处置时,则将该固定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一并转出,再此同时残值也相应的被处理了。
最新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残值挂账,等到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再进行账务处理。残值就是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剩余的价值,也就是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之前预计的残值。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残值账务处理:
将固定资产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折旧)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结转残值时(暂不考虑残值变价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1、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残值挂账,等到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再进行帐务处理。残值就是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剩余的价值,也就是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之前预计的残值。
2、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残值帐务处理
(1)将固定资产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折旧)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结转残值时(暂不考虑残值变价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直接固定资产清理就可以了,(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账面原价)
(2)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其会计分录为: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果还能继续使用,就不用处理。 只是不再计提折旧。等报废或变卖时现做处理。
如果固定资产已不能继续使用,报废或变卖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收入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清理
银行存款
贷: 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