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一般包括借用、出租等。举个例子,乙租用甲的自行车,租期三天,后甲将自行车卖给丙,此时自行车还在乙手上,甲可以将自行车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丙,让丙找乙要。在实务当中甲一般会给丙出具授权,并由甲通知乙该转让事实。这种交付方式属于民法上的指示交付,属于观念交付的一种。前提是要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
比如我想把我的手机卖给甲,但是此时我的手机并不在我手上,而是借给了乙,约定了一个月之后还。如果我跟甲已经达成了合意,我是要把手机交付到甲手中才能使甲获得手机的所有权,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有权让乙把手机还给我,即使还没到还手机的期限。
首先你得理解动产的意思,比如汽车、贵重物品。然后就是那位手机兄解释的意思了。
这属于法理上的指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