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哪些货物

2025-03-23 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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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惠国税率: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二) 普通税率: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所列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如果有暂定税率,不能适用暂定税率。
(三) 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四) 特惠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五) 关税配额税率: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包括部分农产品(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棉花、食糖、羊毛以及毛条)及化肥。
(六) 暂定进口税率:暂定进口税率是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的一种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一般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进口关税税率的总体调整情况,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暂定税率,以更有效地发挥关税在提高国内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保障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作用。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七) 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八) 消费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消费税。
(九)反倾销税:商务部经调查后认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可以依法对该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方式一般是加征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按倾销幅度大小确定。
(十) 反补贴税:商务部经调查后确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可以依法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