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诚信主要靠自律”,换言之即是实现诚信要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首先,我方要明确辩题中的几个概念,“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的品质,包含了个人诚信和社会诚信,而个人诚信是实现社会诚信的基础。自律不是仅从行为上约束自己,而是内心经过正确价值判断后自愿的约束行为。他律是指外界对个体行为的约束。自律和他律的作用对象必须是有价值观念的人。我们要判断二者谁更主要,就是要看谁能更根本地实现社会诚信,更长久地保持社会诚信。
基于以上前提,我方将由以下三点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作用效果来看,自律作用于人的内心,从而能更根本地实现个人诚信。而他律难以直接从人的内心发生作用。诚信是一种个人行为,自然需要从个人内心来根本解决,倘若只是强调从行为方面进行约束,最终达到的只能是奴役的效果。我们强调内心的作用机制首先是“以德服己”,进而达到“以德服人”。只有让个人拥有了诚信这一品质,才能根本上实现个人对社会的诚信保障。只有个人实现了诚信,才有我们整个社会的诚信。因此从作用效果看,他律治标,而自律方能治本。
第二,从二者关系来看,他律的实现也必须由自律来保障。他律的约束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个体的执行,因此也只有个人的自律才能保障社会的他律。试想警察在权势面前不能秉公执法,法官在亲情面前不能铁面无私,官员在金钱面前不能两袖清风,种种诱惑与压力不能被我们的社会成员所抵挡,执法人员“富贵便淫,贫贱便移,威武便屈”,社会的约束又如何保障?正所谓“无法自律,何以律人?”
第三,从最终目的来看,他律手段最终还是要转化成为个人的自律行为,才算真正实现了社会诚信。如果他律的作用不能真正转化成人们内心对错误的认识,那这样的他律便是奴役。他律最大的缺陷在于它不能解决“累犯”的问题,为什么会有大量罪犯“二进宫”“三进宫”?因为他律没有转化成个人的认识,因此要真正实现社会诚信。他律最终还是要走向个人自律,殊途而同归。
辩题是不是“诚信主要靠自律”啊?不会没有“主要”二字吧···要是没有的话就没有办法辩论了···还是从“诚信”是属于人的内在属性、本质属性入手,陈述“他律”是通过影响“自律”来达到目的的,“他律”是“自律”的辅助手段。同时提出,如果“他律”不通过“自律”来达到目的,而是直接作用,那么这个效果就是短暂的,是不牢固的。
自律为主他律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