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0月份到该公司上班,直至2010年8月12日被辞退,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11个月),但并不影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由于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可以辞退你,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分为两个阶段:07年前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为1个月的工资;08年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3个月工资。
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索赔。
你好,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多给了我一个月的工资,我就撤诉了,这样不了了之了1
依照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