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7年10月分来到该公司上班的,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现在2010年8月12号辞退我,

2025-01-06 05: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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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07年10月份到该公司上班,直至2010年8月12日被辞退,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11个月),但并不影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由于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可以辞退你,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分为两个阶段:07年前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为1个月的工资;08年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3个月工资。

回答2:

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索赔。

回答3:

你好,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回答4:

多给了我一个月的工资,我就撤诉了,这样不了了之了1

回答5:

依照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