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因一方不配合办理离婚登记拖几年的情况都有,具体要看你们双方的实际情况。在离婚冷静期间,一方不同意离婚,不配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一般情况下就很难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适用于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协议离婚时,双方需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因此,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或者不配合在法定期限内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而诉讼离婚,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离婚事宜存在争议的情形。因此,对方不同意离婚时,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到对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可,避免因为对方不同意而拖延离婚的时间
建议:生活中,对于对方不同意离婚的这种情况,一般很难再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建议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你们双方的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