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家通常在两个层面上界定利己主义。一是心理的利己主义,这是一个经验假说,认为利己主义是关于人性的事实,即,人们在行动时只顾自己的利益,总是做对那些最符合他们自己利益的事情。不过这种解释有很多问题,因而一般被认为不能自圆其说或是诡辩,同时也算不上是严格的伦理学理论。一是伦理利己主义,也称“规范利已主义”或“理性利已主义”,一种认为对自己的某种欲望的满足应是我行动的必要而又充分条件的伦理观点。这种理论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中,把自我放在道德生活的中心位置。根据这个论点,人们会自然地做不公正的事,并拒绝基本的道德原则——如果他们这样做对自己没有消极后果的话。这就必然意叶着,我们对于公共利益并没有出于本性的尊重,一个有理性的人的行动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达到自我的满足。
“自私”的构念通常包含于“自我中心”里。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自私是指个体面临自己利益与对方冲突时,会不计对方损失,以满足自己利益为主;此外,自私者在进行自私行为的同时,通常能察觉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及别人的利益,但仍按照自己利益不择手段。
自私一个带有损人利己的贬义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