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员工离职时权利,而不是义务,相反,开具离职证明恰是公司的义务。向劳动稽查部门反映解决问题即可。
你在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做好工作交接后,公司必须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般要提供3张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为你去劳动局、社保局、新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都需要这个解除劳动合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