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于单位的原因,工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能证明你在那里工作过就足够了,不用他们出具什么材料,你直接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你现在需要做的事情就是:
1.准备在此单位工作的证据(例如:工资条、存折、胸卡、考勤、工作证等)。
2.去公司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前弄明白公司注册地址和法人姓名)。
3.申请仲裁的时候提出的要求为:
A:要求单位自你入职那天(如果入职日期在2008年2月1日前,则从2008年2月1日开始)至今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B: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得为职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要求单位为你补缴从你入职那天至今的保险费用(前提是这段时间你的保险处于空白,你没有自己交保险费用),如果需要支付你的个人部分,你就支付,毕竟企业支付的是大头,如果根据当地劳动政策不容易补缴或者不能补缴的话,企业只有和你协商支付给你保险费用,如果你能够接受的话,你可以同意企业直接支付给你保险费用,但是这笔费用必须是企业缴纳部分与个人部分之和。
C:要求单位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你一个月,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支付一个月,不足半年支付半个月),数额参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根据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如果有什么不太明白的,你就去参照一下2008年1月修改过的《劳动合同法》。
如果没有给你参保的话,直接以没有参加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就行的,一样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还能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这些都是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
其实给你发工资时公司都有内部账单,你可以申请查询。你的服装,工作牌,名片,考勤表,你们公司员工的证明都可以作为证据,她没有给你交保险已经违反劳动法了,他们辞退你应该提前给你书面通知,就是通知了,新劳动法为了保护弱势群体要求公司给员工一定的补偿
你每月领工资签字不是证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