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了,首先法院要求提供地址属于合理要求,也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
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起诉状的基本要求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的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具体、清楚,诉讼请求明确合法,并应当在起诉状中简明陈述案件事实及起诉理由。 如果是公民个人起诉的,应当在起诉状落款处由起诉人签名,如果是由公司法人单位起诉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明文件办理立案手续时,起诉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法院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证据材料 办理立案手续时,还得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列号。法律对于管辖的规定是属地兼属人和被告所在地原则。如果起诉对方,那么就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被告是否在国内居住不影响法院管辖,只是存在送达相对于比较困难的问题,但是不影响管辖。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六、 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改为二项,作为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的要求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般原则中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该编没有详细规定有关应当提供报告住址的规定,所以应当适用该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所以作为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应当列明被告的住所,即被告的地址。否则法院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开庭传票、判决、裁定等。只有原告提供了报告的住所,法院的立案、审判程序才能进行下去。
首先法院让你提供地址属于合理要求,试问如果被告都找不到这个审判还有必要进行吗?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了,基本上这个就没有什么办法解决了,至少很麻烦。就算你胜诉了,一般也是无法执行的。如果实在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建议你放弃算了,毕竟还得交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