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zte的员工,国家劳动法明明规定十月一号到十月三号是国家规定节假日,是不允许加班的,可是我们这里还要强迫加班,不加班就给与辞退处理!这还是国有企业呢,什么世道嘛?怪不得国外说我们国家没有人权呢!连祖国母亲的生日都不能参加庆祝?每年节假日加班,说什么三倍工资,说的比唱的都好听,到时连根毛都捞不到,我们不在乎这点钱,我们在乎我们的祖国,我们要看看我们的祖国现在是多么的强大,我们爱自己的祖国!我们要和祖国母亲一起度过她的圣诞之日!请有关媒体知晓我们的心声,给与我们关注!谢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公司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