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公司培训费2万元”应该是提供专项培训的费用,因此2年合同期满您不干了,应该是违约。但是赔偿不是2万(根据服务期每年应该是4000,还有三年应该赔12000元)。
您如果内容写的再详细点,我可以更好做出回答,目前您说的情况,我只能暂时给出这样的回答,有什么新情况您可以再咨询我。
朋友,根据您的描述,您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有效,服务期期限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鉴于公司给您提供了专项培训,故而您提前解约,需支付违约金。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据此,若您提出辞职,则应当承担3年培训费,即12000元。
您看这样回答行不?
服务期合同属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既然已经预定了5年,那么就应切实履行,如不履行,则须支付未履行期应分摊的违约金。
已经预定了5年了就应切实履行,如不履行,则须支付未履行期应分摊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