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按照最低缴费基数,城镇和外来人员,单位缴多少,个人缴多少

2024-12-20 19: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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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会在4月份公布,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周期是上年4月到本年度3月,而不是自然年。
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不是按照自然月来调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的周期是上一年度的四月至本年度的三月,及2013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是从2013.4-2014.3月。待上海社保相关部分发布信息后,小编第一时间为您公布详细信息。
我们先了解2013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情况
2013年4月,上海市已经公布了201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从2013年4月起社保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也将作相应调整。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单位缴费基数为所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也就是说,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下限为缴费基数,若高于则按上限为缴费基数。
因此,按照2012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692元计算,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4076元,下限为2815元。必须提醒的是,如果单位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和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最低缴费标准,还是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缴费。
另外,非城镇户籍地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根据规定,即2013年度(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即2346元。
2013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2013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2013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备注:
1、城保5险基数从2599-12993调整为2815-14076。
2、外省市农村户籍3险选择过渡期的基数:2346,选择非过渡期的基数:2815-14076。
3、本次只调整基数,比例不变。
4、上海市平工资调整为4692。
5、上海最低工资调整为1620。
6、本标准执行期: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2013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项目
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2815-14076元(注1)22%8%12%2%1.7%1%0.8%0.5%
个体工商户2815-14076元个体业主缴付2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个体业主缴1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个体业主缴付1.7%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1%0.8%0.5%
自由职业者2815-14076元30%14%………………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2815-14076元30%14%2.7%0.8%0.5%
外来从业人员2815-14076元22%8%12%2%1.7%1%0.8%0.5%
2346元(注2)6%(注2)1%(注2)………………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2815元(注3)22%(注3)8%(注3)12%(注3)2%(注3)1.7%1%0.8%0.5%
失业人员2815元(注4)……14%(注4)………………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区县政府(含乡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上述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上述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34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其中个人缴费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076元,下限为2815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注3: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根据规定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逐步过渡,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注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本标准执行期: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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