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开除党员能领取老干部ﱀ贴的工资吗

2025-03-11 00: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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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农村基层老干部(不符合公务员范围)退休时不一定有退职费(应该叫退休金),农村基层老干部是否有退休金来源于自己是否足社保来定。也就是说,虽然自己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没有交足15年的社保,同样不能领取社保退休金。
  退休、退职费是指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发放的离、退休、退职金,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经费和事业单位经费,不包括原单位开支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经费。
  1958年,在优抚费项下增设国家机关人员的退职金,主要支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军队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医药费、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补助及亲属抚恤费。
  1959年改退职金为退休金(包括离休和退职费)。1958年全省支出7.9万元,此后逐年增加,1962年支岜56.6万元,1972年退休干部(包括军队老干部)3531人,支出206.8万元。1978年,陕西通过试点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关于县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试行办法》。其中关于经费开支规定。
  一、对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待遇。
  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工人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的转业、复员军人,其退休费按规定标准加发15%。中央各部和省授予劳动英雄、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和工人,其退休费按规定标准加发10%。有重大发明创造,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或在生产、科研工作中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和工人,其退休费按标准分别加发5—15%。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生活福利待遇。
  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要人扶助的护理费,统一规定为每月40元。退休干部和工人死亡以后的丧事处理、丧葬补助等,同在职职工死亡一样对待。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城乡实际情况每人每月在12—20元之间掌握补助。凡以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其退休费低于国务院104号文件标准的,改按新标准发给,其差额部分从1978年6月起予以补发。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按本条规定需改变退休费标准的,由原单位或现在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改离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已退休人员不符合104号文件规定的,仍按原退休费标准发给,但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高于现行标准的,暂不改变。
  离休费是人事,组织部门管理的离休干部经费。1982年增设离休费科目,从当年起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人员,逐步移交各级人事部门管理。当年移交的仅889人,支出离休金132.6万元。大量离休干部仍由民政部门和原单位管理。1985年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当年安置198人,地方离休干部增加到2160人,全年支出离休费542.7万元,其中离休金308.8万元,离休人员其他经费132.9万元,单位经费102万元。

回答2:

不能,因为这是处分,此人就不在这个队伍系列了。

回答3:

肯定不可以啦。那他肯定是犯过严重的错误,被开除了党员,所以这些优惠都没有啦。

回答4:

可以的,只要没被开除公职,被开除的是党籍。

回答5:

如果是开除党籍,行政待遇是否也被取消了,如果行政待遇没有被取消,是可以享受的,具体的你应该去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