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文件规定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及被告,无论是公民还是行政机关,对判决结果不服的,都有权提出上诉。
相同的原告与被告当事人就同一案由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而提出上诉的,其原告或被告的身份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