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可可靠电子签名的合法效力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
4、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的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视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