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的监护权和学生的隐私权哪个更重要

200~500字
2024-11-24 12: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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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监护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以下:1、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4)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2、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权和隐私权都很重要,监护权是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承担的义务,而隐私权是孩子的人格权,不能受侵犯。监护人要维护孩子的权利不受侵害,那么监护人就更不能侵犯孩子的权利了。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很多家长觉得要想保护孩子的权利,就要知道孩子的心思(也包括隐私)。他们总以为只有完全理解孩子,了解孩子才能更好的保护孩子。这是父母惯有的思想。
  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亦有隐私,亦有其不愿告诉别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包括他的日记、信件、生理方面的疾病以及曾经遭受过的侮辱、经历的痛苦、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等等。而且,正因为未成年人年龄小,心理承受能力较弱,才更需要全社会,尤其是他们的父母加以关心和爱护,尊重他们的隐私权,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无权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任何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未成年人自己,现应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对未成年人亦享有隐私权的强调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的家长不懂得尊重子女的隐私权,侵儿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多是偷看子女的日记、私拆、隐匿或毁弃子女的信件等。尽管父母偷看子女日记、信件多是出于好意,是想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以便更好地对子女进行引导和教育,但效果适得其反,其行为不仅伤害了子女的感情,增加了子女对父母的不信任感,而且这种行为构成对子女隐私权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1、反:家长无法了解你的日常情况怎么管教你?
  正:有些事情孩子自己会处理好,这样会让孩子对父母产生不信任感。
  2、反:如果孩子碰壁怎么办?
  正:有些事情就是要自己尝试才知道,俗话说的好:“吃一堑,长一智。”
  嘛!
  3、反:那要怎样了解孩子?
  正:可以和孩子多沟通,孩子愿意说,自然会说。
  4、反:不了解情况怎样起到监护人的义务是什么?
  正:监护人的义务是什么?就是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不受伤害,所以监护人是最不应该侵犯被监护人的权利的!难道隐私权就不是被监护人的权利吗?

回答2:

监护权比隐私权重要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监护权比隐私权重要。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出了对于未成年的监护权的具体内容:住居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扶养义务,以及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同时鉴于血缘关系和伦理关系,父母从子女出生时起已经实际代理了她们的隐私权。未成年人的临身领域,从出生那一刻起,完全裸露在父母面前。在一定意义上未成年人临身领域的隐私,也反映出或者就是父母的隐私。身外领域和私人活动方面的隐私,父母应该是当然的知情人,而且,决不会、也不可能“家丑外扬”,去张扬自己子女的直接隐私,或者说是自己的间接隐私。这些主客观条件,为父母全权代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准备了充要条件。

未成年人之所以需要设定监护,是因为我们由于受年龄、身体、智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使其缺乏自我生存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为我们设定了监护。这种监护具有暂时性和阶段性。 当未成年人处于少年时期,即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前为限制代理阶段。在这一阶段,法律应当限制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临身领域的隐私(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和由此派生出的信息状态的隐私。而对其身外领域的隐私(个人居所、旅行行李、学生书包、口袋、日记本、信件等等)、包括私人活动以及由此派生出的信息状态的隐私,仍然由父母代理,未成年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鉴于以上论述我认为对于我们来说监护权比隐私权更为重要!

回答3:

这个不能相比,都重要。

回答4:

原来也是为了政治课的作业奔波的啊。。。

回答5:

狱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