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一起记住这些“霸王条款”,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4、“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5、“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7、“促销商品,售出不退”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8、“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9、“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0、“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11、“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2、“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3、“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14、“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5、“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16、“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7、“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8、“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9、“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0、“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三万
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
第二,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第三,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霸王条款的效力: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霸王条款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典基本原则,严重损害条款相对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比如酒店规定顾客不得自己携带酒水就属于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