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和国家信用形式如下:
1.银行信用。银行信用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态提供的信用。银行信用是伴随现代资本主义银行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国家信用。国家信用是指以国家为一方的借贷活动,即国家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形成的负债。
其中现代信用形式主要包括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和国际信用等。在这些信用形式中,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是两种最基本的信用形式。
银行信用的主要特点是:银行信用属于间接信用;在银行信用中,银行充当了信用媒介;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银行信用无论在规模、方向、期限上都大大超过了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载体是货币资金。今后应改革我国银行信用制度,使之成为我国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基本信用形式。首先应改革信贷方式,加大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份额;其次,改善贷款管理,实行审、贷、查三权分离制度,集中信贷审批权限。
国家信用主要表现在国家作为债务人而形成的负债。国家信用的直接用途是弥补政府财政赤字,在经济运行中还可起到调节经济的作用。今后我国应充分运用国家信用的形式,大力发行国库券和专项债务,发挥国家信用的财政政策工具的作用,以调节我国的经济总量和各种经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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