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继承的问题~

2024-11-26 20: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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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继母的孩子没有继承权。理由: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子女是指: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子女必须是存在扶养关系的。如题,该继母的孩子抚养系归继母的前夫抚养,与现夫无关,因此依法不享有继承权。
2、转户口的办法不可行。理由:扶养关系的变更不以户口的转移而变更,这里的扶养关系包含抚养和赡养两种含义,一是抚养关系,它的变更必须经人民法院确认,二是赡养关系,它必须是继子女在死者生前确实尽了赡养义务,不存在变更之说。

回答2:

  继承权的获得、失去、继承顺序、规定如下: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3:

继母的孩子无权继承
为了继承财产而转户口,这种做法不可行 。 你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回答4: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母的孩子与该父亲没有扶养关系,所以继母的孩子没有继承权,转户口并没有成立扶养关系,这种办法不可行。

回答5:

先公证遗嘱,再一般遗嘱,第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分两种。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