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男子陪产假(晚育护理假)的规定: 1、 男子陪产假条件: 女子已婚姻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符合晚育标准。如女子不符合该标准生育的目前上海男子不享受陪产假。 2、 男子陪产假(晚育护理假): 假期为三天 ,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法规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