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设立条件:
1.概念
典当行(Pawnshop),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
2.功能
典当公司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手段,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繁荣了金融业,同时还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当期届满,典当公司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
典当行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机构,融资服务功能是显而易见的。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货币交易功能。此外典当公司还发挥着当物保管功能和商品交易功能,此外典当行还有其他一些功能,诸如提供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服务功能。
3.用途
《典当经营许可证》是新设典当行必须申领的前置批文,由商务部控制新设典当行的发展指标,通过制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管理,《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监制,实行统一编码。
4.设立条件
A.法规规定的章程;
B.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深圳2012年数据);
C.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必须为临街商铺,60平米以上,租期3年以上;
D.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E.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F.两家以上非独资纯内资企业出资,需提供上一年度完税凭证原件;
G.自然人可以参股;
5.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A.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B.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C.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D.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E.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其他规定的相关条件。
6.经批准后典当行可经营的业务:
质押典当业务;
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7.典当行不得经营的业务: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
发放信用贷款;
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8.典当行不得收当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己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C.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9.审核部门、要求及时间(深圳市为例)
【审核部门】: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 商务部备案,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商务部审批。《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由深圳市公安局特营科审批。
【审核时间】:每年12月上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成功第二年5-6月可拿到《典当经营许可证》,之后向深圳市公安局特营科递交《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0.办理流